(1)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,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:
其一,是GB50045-95(2005版)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其中在条文9.5.1里规定: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、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。
其二,是GB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,在条文11.2.7里规定: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、馆所、仓库、住宅小区、医院、商店、学校等等。
其三,国家标准《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》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“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”。
其四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:GB14287.1-2005《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》、 GB14287.2-2005《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、GB14287.3-2005《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》
其五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-2005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》
其六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要求
其七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》的要求(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行规定)